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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王冬梅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王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银天大厦。负责人:伍寅志。委托代理人:王成汉,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土记,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冬梅,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冬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王冬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归还欠款本金55657.41元、利息7181.30元,合共62838.71元(上述利息计至2016年8月7日,从2016年8月8日起的利息、滞纳金及费用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至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王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支付律师费2591元。本案受理费130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还款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还款的义务。为此,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02执18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广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