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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蒋自兵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执95号被执行人:蒋自兵,男,生于1968年8月15日,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8********,现犯贩卖毒品罪在监狱服刑。蒋自兵因贩卖毒品一案,本院(2013)达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蒋自兵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执行。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蒋自兵有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证券股票持有、工商注册、原户籍辖区房产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达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对蒋自兵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 忠审判员 刘继军审判员 苏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