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国增对季相连申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国增,季相连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财保33号申请人:刘国增,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被申请人:季相连,男,1976年6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刘国增与季相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刘国增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季相连2.3万元财产及2分利息或银行存款24500元。申请人刘国增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国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国增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费265元,由申请人刘国增负担。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