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亚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63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鹏,董事长。被执行人:侯亚飞,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亚飞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2016)晋0881民初110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亚飞应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经查,被执行人侯亚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