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贾强刑事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津01刑申57号贾学孔:你为贾强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本院(2017)津01刑终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贾强在犯罪时精神失常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贾强持刀故意砍杀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处罚。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其在二审期间与被害人史鹏、马磊分别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