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9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孟璟与重庆杂技艺术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璟,重庆杂技艺术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9688号原告:孟璟,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杂技艺术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陈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璟与被告重庆杂技艺术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璟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孟璟负担。审 判 员 彭重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许 楠书 记 员 戴紫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