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戴宏文与张建国、刘晓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宏文,张建国,刘晓丽,张全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9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宏文,男,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莺莺,上海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国,男,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泰兴市分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丽,女,197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泰兴市分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全国,男,1971年7月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泰兴市分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戴宏文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国、刘晓丽、张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5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宏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宏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宏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10元,由上诉人戴宏文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吴 玫审判员 丁万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高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