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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3504号原告:李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甘肃焉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区。被告:谢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自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50000元,承担利息10000元(50000*10%*2=1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证据表明本案原告应为”王建军”,而不是”李自强”。本案中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自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琳人民陪审员  贺斌雄人民陪审员  赵志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桂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