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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148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达西街支行与李绍琴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达西街支行,李绍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48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达西街支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李绍琴,女,汉族,住赤峰山红山区。本院在执行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达西街支行与李绍琴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红法执字第148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绍琴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商业用房一处,并依法委托内蒙古恒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财产予以评估。2015年12月14日,内蒙古恒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内恒信估字[2015]第10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值为1549280元。2016年4月15日,上述财产在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评估价1549280元为起拍价予以拍卖,2016年4月16日,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7月6日,本院作出(2015)红法执字第148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房产在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549280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1316888元为起拍价再次拍卖。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2017年8月16日,因无人竞买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绍琴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商业用房一处在第二次拍卖起拍价1316888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1119355元为起拍价予以再次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玉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明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