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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孙守金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山东伟业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孙守金,闫春玲,李希东,孙守财,李少鹏,孙永栋,徐林林,孙建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759号申请人: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立平,行长。被申请人:山东伟业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守金,经理。被申请人孙守金,男,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闫春玲,女,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希东,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孙守财,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少鹏,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孙永栋,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徐林林,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孙建红,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伟业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孙守金、闫春玲、李希东、孙守财、李少鹏、孙永栋、徐林林、孙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