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某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刑初728号自诉人李某某,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住汝州市。被告人李某1,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拒不申报财产于2017年9月4日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因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9月19日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自诉人李某某以被告人李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李某某诉称,关于我诉李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豫0482民初2780民事调解书:被告李某1自愿于2017年5月20日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后李某1未按照调解书履行,经我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豫0482执15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限李某1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按照本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27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但是李某1至今未履行该裁定。被告人李某1四月份获得43万元拆迁款,西环路附近一套家属楼卖了38万元,足以证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诉至法院,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1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1辩称,对自诉人控诉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我已履行了五万元,出去后尽快还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诉人李某某诉被告人李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豫0482民初2780民事调解书:被告李某1自愿于2017年5月20日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后李某1未按照调解书履行,经自诉人李某某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李某1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2017)豫0482执1531号执行裁定书(限李某1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按照本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27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被告人李某1因拒不申报财产于2017年9月4日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一万元。因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9月19日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10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此前本院以李某1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有关材料,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已主动履行了五万元。被告人李某12017年4月份因汝州市汝南办事处南孙庄其老家拆迁,获得407971.42元拆迁款。2017年6月30日在本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其询问时,称市区西环路附近一套家属楼卖了386000元,也不想卖,但欠人家太多了,没办法才卖的。再查明,被告人李某1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2016年11月28日起在汝州市司法局汝南办事处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2016)豫0482民初27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2017)豫0482执1531号执行裁定书,申报财产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执行回执,送达回证,情况报告,移送侦查函,证明材料,本院(2016)豫0482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回执和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在2017年4月份获得407971.42元拆迁款及出卖了市区西环路附近一套家属楼后,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李某某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成立,其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1刑事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1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已履行五万元等具体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1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将其新犯的罪与其前罪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豫0482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1宣告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李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其前罪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海欠审 判 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权俊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武世栋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