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1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吴江区松陵镇苏安消防设备经营部与苏州甲乙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区松陵镇苏安消防设备经营部,苏州甲乙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2267号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苏安消防设备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南路19#。法定代表人:毛发亮。被告苏州甲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港路801号。法定代表人:黄钟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苏安消防设备经营部诉被告苏州甲乙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苏安消防设备经营部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苏安消防设备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苏安消防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苏安消防设备经营部负担。审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宇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