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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广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广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518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广兰,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颍上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永康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3月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5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广兰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花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广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谢广兰带其孙女在颍上县迪沟镇生态园内天鹅湖畔游玩时,将两只澳大利亚黑天鹅幼鹅装进自己的上衣口袋内,并带离天鹅湖畔。后谢广兰行至生态园门口处,因发现生态园的工作人员在寻找小天鹅,其畏惧被人发现,遂将天鹅丢弃在生态园东门旁的厕所内。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只天鹅价值共计人民币3000元。另查明,被告人谢广兰因本案被网上追逃,并于2017年3月4日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永康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广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涉案财物登记清单、出所登记表,证人黄某、姜某的证言,被告人谢广兰的供述,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广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广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谢广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广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寿臣审 判 员  汤 滨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