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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飞荣与王东刚、王志岗、乔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万福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分公司,王东刚,王志刚,乔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福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分公司,营业场乌审旗嘎鲁图镇。 负责人李飞荣 被执行人:王东刚,男,成年,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 被执行人:王志刚,男,成年,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 被执行人:乔光军,男,成年,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7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东刚、王志岗、乔光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东刚、王志岗、乔光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东刚、王志岗、乔光军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东刚、王志岗、乔光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627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雄 代理审判员  杜鹏程 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