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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鄱阳县满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余冰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鄱阳县满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余冰寿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8民初2378号原告:鄱阳县满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MA35RE90XT,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人民南路128号湖城一品7号楼105铺。法定代表人:王武满,该公司经理。被告:余冰寿,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原告鄱阳县满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冰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鄱阳县满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武满、被告余冰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鄱阳县满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1230元(其中租赁费7700元,车辆维修费1200元,燃油费350元,车辆停驶费1980元);2、判令被告处理违章罚款1350元以及罚分20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2日,被告在原告处租赁赣E×××××大众宝来车一辆,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6日,租赁费为230元/天,当时原告做优惠活动租三天送一天,共收取被告租赁费690元,原告于当日将该车完好的交付被告使用,被告签收交付单。合同到期后被告要求续租车辆,直到2017年7月5日凌晨在未交接的情况下将租用车辆放在原告处门口,行驶证直至2017年7月16日归还,被告租车期间出现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原告为此支付车辆维修费1200元。被告实缴租赁费至2017年6月1日止,之后的租赁费7700元拖欠未缴,因被告未及时归还行驶证导致该车停运按180元/日计算,共计1980元。另外原告交付车辆时油箱是满的,被告归还时油箱几乎是空的,被告应补充燃油费350元。在被告租赁期间共造成车辆未处理违章罚款1350元及罚分20分。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约定义务,被告拒不履行,故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原告鄱阳县满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签订的《自驾车租车合同》及验车单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双方车辆租赁合同关系,以及车辆出租时的整体状况;2、鄱阳县星之星汽车个性服务中心出具的《收款收据》一张,用以证明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1200元;3、证人王某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证人受托于2017年7月16日将机动车行驶证交到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武满手上;4、赣E×××××小型汽车违法查询信息,用以证明被告在车辆租用期间存在违章行为,违章罚款1350元以及罚分20分;5、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武满(微信昵称:平淡庸扰)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九张),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进行租金结算及催收车辆租金相关信息,被告对催收的金额未提出异议。被告余冰寿辩称,我租用原告车辆是事实,第一次租车付了三天的钱,送了一天,交押金2000元。第二次续租也是三天送一天,租金是用我的微信转的,4月10日车子在芦田出了交通事故,车子确实被划伤了。原告计算的租金、事故后的维修费用都过高,我认为租金只有5000多元,维修费也就是600元的样子。7月14日我将机动车行驶证从交警大队拿出来后,就委托公交车售票阿姨交给原告。车辆违章也是事实,这个我也愿意去处理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从事经营汽车租赁活动企业,在开业初期提供优惠免一天租金,大众宝来轿车租赁价格为230元/天。2017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自驾车租车合同》,合同约定,“…二、甲方(鄱阳县满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给乙方(余冰寿)的车辆车牌号为:赣E×××××,车型为大众宝来,颜色为金;三、本合同租赁期限从2017年3月22日11时起至2017年3月26日11时止;四、乙方应付租金陆佰玖拾元整(690元)给甲方。乙方超时还车的,甲方按超时每小时加收人民币10元。(超时12小时按天计算租金);五、乙方应付租赁服务费人民币叁拾元整(小写:30元)给甲方,乙方如不间断租,则不再收取服务费。六、乙方在租车的时候,应同时交付租车押金贰仟元整(2000元)。还车时扣除应交款项后,甲方将余款退还给乙方,但不计付利息。七、乙方还车时,甲方将在租车押金中扣除贰仟元作为违章押金,在20天内查明无违章记录后退还给乙方;…十四、在租用的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车辆证件及号牌的完整。如有遗失的,由乙方负责在补办过程中的一切费用。由因乙方任何原因造成甲方车辆不能营运的,甲方将按每日180元的标准收取车辆停运费;十五、乙方承担租赁的车辆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费用;十六、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使车辆有任何损坏需要维修但又不到保险公司理赔要求的,乙方必须按车辆原样给予修复,或按甲方规定予以赔偿。”合同签订后,被告即给付原告车辆租金690元、服务费30元及押金2000元,双方签署发车验车单,确认赣E×××××租赁车辆状况正常完好齐全,原告于当日11时许将该车及机动车行驶证一本交付于被告。租赁期满后,被告经原告同意继续租用该车辆。被告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原告对此进行维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至2017年6月29日,原告通过微信告知被告续租至6月29日11:00共欠租金6320元,6月30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支付1000元,至7月5日被告应欠原告车辆租金67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7年7月5日凌晨将所租用的赣E×××××车辆停放在原告办公地,但该车行驶证未随车一同归还。2017年7月14日,被告委托他人将该车行驶证归还原告,造成9天车辆停运,根据合同约定的180元/日计算,产生的车辆停运费1620元。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仍未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1230元(其中租赁费7700元,车辆维修费1200元,燃油费350元,车辆停驶费1980元);判令被告处理违章罚款1350元以及罚分20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自驾车租车合同》及验车单、证人王某的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武满(微信昵称:平淡庸扰)与被告微信聊天截屏(九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自驾车租车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将租赁车辆交付给被告使用之后,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使用车辆并支付租金,被告未按时归还机动车行驶证及支付租金,并造成车辆受损,违反合同约定,须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对于原告提供的车辆维修费收款收据,属单一证据,被告认为维修费计算偏高不具真实性,但对车辆受损事实予以认可,被告自认车辆维修费应为600元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所欠租赁费6700元、车辆停运费1620元、车辆维修费600元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其他超出部分的费用及燃油费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通过银行转账另外支付了部分租金,因其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提交,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处理违章罚款1350元以及罚分20分,不属民事案件处理范围,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可根据合同约定第七条“乙方还车时,甲方将在租车押金中扣除贰仟元作为违章押金,在20天内查明无违章记录后退还给乙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待车辆违章处理后另行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冰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鄱阳县满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700元、车辆维修费600元、车辆停运费1620元,共计8920元。二、驳回原告鄱阳县满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被告余冰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姜跃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东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