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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杨成林与许峰、杨邦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林,许峰,杨邦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3353号申请执行人:杨成林,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许峰,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杨邦侠(曾用名杨帮侠),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78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峰、杨邦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成林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经申请执行人杨成林申请,2017年6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6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许峰、杨邦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许峰、杨邦侠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于2017年10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邦侠所有的位于泗洪县界集镇东方花园8幢1单元102室房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