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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永生与周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生,周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674号原告周永生,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周文华,男,成年人,汉族,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原告周永生与被告周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周永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周永生负担。审判员  刘龙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金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