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永生与周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生,周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674号原告周永生,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周文华,男,成年人,汉族,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原告周永生与被告周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周永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周永生负担。审判员 刘龙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金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