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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2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蔡建军、蒋海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蔡建军,蒋海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2137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57号南雅中和广场首层、24-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76659Y。主要负责人:罗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俊,北京观韬(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诚,北京观韬(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建军,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蒋海莉,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蔡建军、蒋海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许 琛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玉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文燕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