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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稳文与崔洪鸽、曲阜东易工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稳文,崔洪鸽,曲阜东易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354号原告:刘稳文,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燕,曲阜宇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崔洪鸽,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曲阜东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天华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来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56号。原告刘稳文与被告崔洪鸽、曲阜东易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稳文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稳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原告刘稳文负担。审 判 长  王植峰审 判 员  贾林雪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立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