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5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294号原告:陈某1,男,1930年8月23日生,汉族,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陈某,女,1960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与原告系父女关系。委托代理人刘英昆,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2,女,1938年7月16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杨文艳、齐晓霞,河北诚和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1于2017年8月20日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陈某1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995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杨国忠代理审判员  雷晓蒙人民陪审员  刘 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思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