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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5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士才、郁庆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士才,郁庆翠,马月,徐太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5601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孙士才,男,1970年7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郁庆翠,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马月,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徐太山,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士才、郁庆翠、马月、徐太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6元,由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