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0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10448张家港振宏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群力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振宏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苏州市群力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448号之一原告:张家港振宏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杨舍镇乘航农义。法定代表人:徐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东,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苏州市群力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二区11幢1102号。法定代表人:范建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家港振宏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群力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张家港振宏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振宏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振宏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82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302元由原告张家港振宏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