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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0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滁州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滁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滁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0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路消防支队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28753P。法定代表人:徐如意,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被执行人:滁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合蚌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662464023。法定代表人:张中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滁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滁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定远县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有房屋租赁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2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滁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定远县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费用715350元(执行标的700000元,诉讼费5900元,执行费94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烨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