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民初5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魏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629号原告:魏某,女,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中普,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住林州市。原告魏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魏某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岳颖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常荣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