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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唐海与四川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四川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3398号原告:唐海,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强,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71697133E。法定代表人:廖光辉。原告唐海与被告四川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唐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文达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姝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