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唐海与四川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四川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3398号原告:唐海,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强,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71697133E。法定代表人:廖光辉。原告唐海与被告四川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唐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文达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姝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