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6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丽君与李忠怀、曾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君,李忠怀,曾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6716号原告:郑丽君,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男,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忠怀,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曾丽华,女,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原告郑丽君与被告李忠怀、曾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李忠怀、曾丽华立即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忠怀、曾丽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忠怀与被告曾丽华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9月24日登记结婚。2015年7月26日,被告李忠怀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郑丽君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借款人:李忠怀”。之后,被���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忠怀、曾丽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郑丽君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8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李忠怀、曾丽华共同负担。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小巧人民陪审员 董文霄人民陪审员 陈炳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兰海燕?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