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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杜某与高某1、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高某1,高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2762号原告:杜某,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高某1,男,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高某2,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高某1、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