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杜某与高某1、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高某1,高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2762号原告:杜某,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高某1,男,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高某2,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高某1、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