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8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成信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信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8141号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劲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勤,该公司员工。被告:成信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阙文灿。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信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如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林芝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