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上海聚嘉源车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赟良工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聚嘉源车业有限公司,上海龙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赟良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来知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2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聚嘉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任重,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龙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戴国刚,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赟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鲍建国。一审第三人:上海来知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振兴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瞿惠忠。再审申请人上海聚嘉源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嘉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龙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公司)、上海赟良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赟良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上海来知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知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聚嘉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系争货物是来知裕公司代赟良公司占有并存储的,来知裕公司占有系争货物具有合法依据,赟良公司和龙宇公司对来知裕公司将系争货物出售给聚嘉源公司的事实均是明知的。其从来知裕公司处购买系争货物时已经查验了来知裕公司的相关经营证照,已尽到了合理审慎义务,双方的交易完全符合交易习惯,应当认定为善意取得。在系争货物并非赟良公司所有的情况下,原审将系争货物作为执行标的,并采取查封措施,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受让人受让时主观上应该是善意的。本案中,聚嘉源公司与来知裕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时仅查看来知裕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证照,并未审核系争货物的购买凭证、产品质量保证书等所有权凭证以查验系争货物的合法性来源,显然未尽到其作为交易主体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聚嘉源公司关于钢材买卖无法核实钢材的所有权及其合法性,钢材交易从没有查验进货发票等交易习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因此,原审认定聚嘉源公司并不具备主观上的善意,并无不当。关于系争货物的所有权问题,根据在案证据,龙宇公司提供了产品销售合同、产品质量保证书、电子提货单及物资存放明细表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其是系争货物的合法权利人,且曾经提取过部分货物,赟良公司和聚嘉源公司在原审审理中对此均表示无异议;龙宇公司与赟良公司通过诉讼的方式在另案中就系争货物相关款项的支付达成调解协议;聚嘉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军在原一审法院制作的执行笔录中陈述,自2012年4月起赟良公司各类钢卷已出售给聚嘉源公司,这一陈述与聚嘉源公司关于其从来知裕公司处善意取得系争货物的主张相矛盾。鉴于聚嘉源公司无法证明来知裕公司代赟良公司占有并存储系争货物,亦无法证明其从来知裕公司处善意取得系争货物,原审综合考虑本案各方面因素,无法认定聚嘉源公司对系争货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当。因此,聚嘉源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聚嘉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聚嘉源车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邓永杰审判员 方 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