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2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唐喜与被告曾鸣、金霞、第三人怀化市柒家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喜,曾鸣,金霞,怀化市柒家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312号之一原告唐喜,男,汉族,1979年12月9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特别授权),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鸣,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生。被告金霞,女,汉族,1977年7月4日生。第三人怀化市柒家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前。原告唐喜与被告曾鸣、金霞、第三人怀化市柒家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唐喜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喜撤诉。案件受理费3222元,减半收取1611元,保全费1251元,合计2862元,由原告唐喜负担。审 判 长 申 敏审 判 员 吴家林人民陪审员 向绪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石修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