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万忠、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万忠,王丽娜,东莞市卡宴娱乐有限公司,陈润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2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忠,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淑萍,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娜,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辉、欧阳红刚,均为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莞市卡宴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长富东路318号长富广场4楼。法定代表人:李万忠。原审被告:陈润礼,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李万忠因与被上诉人王丽娜、原审被告东莞市卡宴娱乐有限公司、陈润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万忠以与其他当事人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万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万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上诉人李万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萍审判员 汪 婷审判员 王泳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瑜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