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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1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阚玉兰、朱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玉兰,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阚玉兰,女,1951年1月18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朱斌,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皖1102执13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斌的徽商银行2410501011000540380存款2725198.00元,现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朱斌的徽商银行2410501011000540380存款272519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