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立与被告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立,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340号原告:李建立,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被告: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段美良。原告李建立与被告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向原告李建立送达预缴公告费用通知。原告李建立收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缴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慧人民陪审员 李凌先人民陪审员 彭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惠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