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执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祝平文申请执行盐边县嘉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平文,盐边县嘉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1107号申请执行人:祝平文,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盐边县嘉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红格镇红格村一社。法定代表人:祝小斌,该公司经理我院在执行祝平文与盐边县嘉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盐边县嘉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抵押金20093.2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尤续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