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5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程金金与重庆径舟艺术培训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金金,重庆径舟艺术培训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5927号原告:程金金,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径舟艺术培训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巷子街6号附12号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G1TAXK。法定代表人杨红,职务不详。原告程金金与被告重庆径舟艺术培训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程金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金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程金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金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邓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恒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