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宜兴市亿达工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亿达工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3804号原告:宜兴市亿达工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84975086。法定代表人:吴伯良,经理。被告: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9930354B。法定代表人:赵永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宜兴市亿达工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宜兴市亿达工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亿达工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计426.5元,由宜兴市亿达工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