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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颖与云南博祥工贸有限公司、杨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颖,云南博祥工贸有限公司,杨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徐颖,女,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云南博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龙井社区北环路21号。被执行人:杨南平,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徐颖与被执行人云南博祥工贸有限公司、杨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2017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徐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博祥工贸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徐颖借款2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南平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执行费。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杨南平有零星银行存款,有一辆路虎牌汽车及一辆丰田牌汽车,在资阳市雁江区马鞍村八社有一套住房,本院对上述财产均进行了查封。现不能联系上被执行人,未能实际控制其名下车辆,其在资阳市雁江区马鞍村八社的住宅已经被另案保全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本次执行过程中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龙 飞审判员 梁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