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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皓冉、山东唯吉鑫贸易有限公司与淄博市周村区中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皓冉,山东唯吉鑫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中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王皓冉,男,汉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山东唯吉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79866601-1。法定代表人:张萍,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中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81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5614030294。法定代表人:李永晶,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皓冉、山东唯吉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中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中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0143.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的款项10000.00元,执行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3.00);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0143.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