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周丽萍、周杭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丽萍,周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特22号申请人:周丽萍,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申请人:周杭,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代理人:周宝喜(系被申请人周杭父亲),男,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人周丽萍申请认定周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周丽萍称,申请认定周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周丽萍和周杭系姐弟关系。周杭在2016年12月28日因患有脑出血后遗症、脑中风致残,经医院治疗未痊愈,生活无法自理,被送至台州市椒江区枫叶情老年公寓生活,无民事行为能力。周杭患病医治无果,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条件,周丽萍依据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认定周杭无民事行为能力。周宝喜称,申请人陈述属实,同意宣告周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周丽萍和周杭系姐弟。周杭于2016年2月20日入住台州市立医院,于2016年12月28日出院,诊断为左侧基底节自发脑出血破入脑室、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右肩手综合征;其于2016年12月28日又重新入院,直至2017年3月5日出院,诊断为脑出血后遗症、出血中风、瘀阻脑络证、高血压3级、右肩手综合征。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周杭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10月1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周杭因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极重度智力缺损),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周丽萍要求宣告周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有事实根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周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