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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中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中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1民初1130号原告: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县港口街镇生机林村。法定代表人:熊运发。委托代理人:蔡志存,江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城晨,江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江西中佳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鹅湖滨河园综合楼201号。法定代表人:韩坚。委托代理人:陈高明,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825.49元,减半收取13412.75元,由原告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自强审 判 员  徐 春人民陪审员  兰 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