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7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天津鑫龙花亭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东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鑫龙花亭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东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7043号申请人:天津鑫龙花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京福公路东侧优谷新科园20-2#。法定代表人:金龙,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东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东(柳滩村东工业园区10号)。法定代表人:黄亨在,总经理。申请人天津鑫龙花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东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鑫龙花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东安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函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鑫龙花亭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天津东安电子有限公司价值36万元的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天津鑫龙花亭科技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