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刑初34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华帝,绰号“阿六”,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广东省吴川市人,住吴川市。因涉嫌本案于2013年7月2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因吸毒于2017年4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梅录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2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广东省吴川市人,户籍地:吴川市,现住吴川市。因涉嫌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因吸毒于同年3月1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梅录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2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骑一辆自行车携带两只鸡到吴川市覃巴镇卖给“小林”(身份未明,在逃)。“小林”见到吴某某没有电动车使用,便提议与吴某某在吴川市覃巴镇覃巴市场附近盗窃电动车,吴某某当即表示同意。后,吴某某与“小林”便一起在覃巴圩寻找作案目标。在被害人杨某1住宅门前避雨时,吴某某与“小林”发现杨某1住宅侧门虚掩着,屋内停放着一辆未上锁的紫红色女装电动车。于是,“小林”轻轻打开门,吴某某秘密潜入屋内将该辆电动车悄悄推出门外。当电动车被推出门外五米左右便被杨某1发现;杨某1一只手抓住吴某某的胳膊、另一只手抓住被盗的电动车车尾,并大喊“偷车”。见状,吴某某便挣脱杨某1的手弃车逃跑。逃离现场200多米后,吴某某被群众抓获,当场缴获其盗窃得的一辆电动车。2013年7月22日,吴川市公安局覃巴边防派出所民警依法将被盗的一辆红色国产雅迪牌YD500D-58女装电动车发还给梁某(系杨某1的丈夫)。经吴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雅迪牌YD500D-58电动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吴价认﹝2014﹞13号)鉴定,被盗的红色国产雅迪牌YD500D-58女装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70元。2017年3月14日20时许,吴某某与被告人陈某预谋实施盗窃。途经吴川市梅录街道敏宁路89号西边楼下一楼通道时,见被害人吴某1将一辆白色小牛牌电动车停放在通道处,陈某便将其作为盗窃目标。陈某先安排吴某某待在摩托车上望风,自己便走过去用手强行将该电动车的车头锁扭断,后将电动车推出,再由吴某某坐上该电动车把持方向盘,陈某则驾驶摩托车在后面用脚推着该电动车尾部前行。后二人将该电动车推到吴川市梅录街道大廓口鱼塘的猪舍附近停下。陈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该电动车的前盖拆开,欲将该电动车打着火开走。期间,见有警车沿路追踪过来,陈某、吴某某心生胆怯便弃车逃跑。2017年4月12日,吴川市公安局梅录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将涉嫌吸毒的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T字批一把、自制开锁工具一把。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吴价认﹝2017﹞188号)鉴定,被盗的白色国产小牛牌N1动力版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6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陈某、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吴某1、杨某1的陈述;3.证人梁某、曾某、祝某1、的证言;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以及现场照片;5.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6.《关于雅迪牌YD500D-58电动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8.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9.户籍证明;10.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1.现场检测报告书;12.陈某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3.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14.视频光盘4张。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盗窃被害人的电动车,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亦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二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盗窃数额为369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实施了两次盗窃累计数额为654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经查,公诉机关的上述量刑建议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与二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对缴获的T字批一把、自制开锁工具一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华景审 判 员 陈建冲人民陪审员 蔡木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