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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20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赖国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国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0074号起诉人:赖国升,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兴业,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10月1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赖国升诉被起诉人梁尚传、林宝丽、周培淦的起诉状。起诉人赖国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梁尚传、林宝丽向起诉人归还借款9万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以本金9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利息;2.判令被起诉人周培淦对诉讼请求1的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被起诉人梁尚传、林宝丽系夫妻关系,两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起诉人借款。被起诉人周培淦为被起诉人梁尚传、林宝丽的借款向起诉人提供担保。起诉人与被起诉人梁尚传、林宝丽于2014年4月24日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被起诉人梁尚传、林宝丽共同向起诉人借款9万元,同时还约定了相关事宜。起诉人和被起诉人均在借款协议上签名并捺指纹。2014年4月25日,被起诉人梁尚传、林宝丽向起诉人出具《借据》和《收据》,确认已收到起诉人借出的款项。借款期满,被起诉人梁尚传、林宝丽未能按约定还款。经起诉人多次追款,被起诉人梁尚传才于2016年9月23日向起诉人支付了5万元利息款。此外,起诉人多次向被起诉人梁尚传、林宝丽追讨本息以及要求被起诉人周培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均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本案当事人虽然以书面协议明确选择了本院管辖,但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且本院与本案的争议没有任何实际联系点。据此,本案当事人的约定管辖无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赖国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少益审判员  郑 澎审判员  吴园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桦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