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3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吴绪玉与刘德平、苏金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绪玉,刘德平,苏金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3502号之一原告:吴绪玉,女,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刘德平,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苏金娥,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吴绪玉与被告刘德平、苏金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刘德平、苏金娥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熊 敏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