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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6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蒋桂芳、张大庆等与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桂芳,张大庆,练玉平,蒋飒楠,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6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桂芳,女,汉族,1974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吗412328197403224846,住河南省永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大庆,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练玉平,女,汉族,1951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飒楠,女,汉族,1979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吴红丽。上诉人蒋桂芳、张大庆、练玉平、蒋飒楠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5民初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以及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中已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桂芳、张大庆、练玉平、蒋飒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5民初99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江平审判员  夏明贵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叶红?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