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蓝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正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蓝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沈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90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蓝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范培元。被执行人:沈正杰,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蓝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正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0日以(2015)南民保字27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申请人四川省蓝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部县生产仓库,查封期限为三年。现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蓝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蓝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部县生产仓库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世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