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占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州县。法定代表人于志刚,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孙占国,男,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占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孙占国抵押的房屋,因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无法对其进行评估、拍卖,穷尽执行措施,本院无法对其采取其他有效处罚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慧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