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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中信用社与王政河、陈小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中信用社,王政河,陈小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2443号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中信用社,住所地尤溪县洋中镇洋中村新城路*号。负责人郑寒冰,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高炳、蔡青,系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中信用社信贷员。被告:王政河,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陈小晖,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中信用社与被告王政河、陈小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中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中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荣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思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