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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晓春申请执行张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春,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春,男,蒙古族,1973年5月29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张东,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刘晓春与被执行人张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0602执提6号,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东法民初字第3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瑞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