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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8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孔德珍与梁开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珍,梁开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8505号原告:孔德珍,女,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邵通市镇雄县。被告:梁开东,男,194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珍与被告梁开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自行和解,现原告孔德珍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德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德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德珍负担。审判员  蒋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欣?PAGE*MERGEFORMAT?1? 关注微信公众号“”